相关栏目

Related Columns

文章正文

Article Content

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网络竞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交易中心依据《知识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价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方式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竞买手续,并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交易中心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知识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竞价实施方案(网络竞价)》(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交易中心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知识产权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知识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八条  竞买人需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或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交纳保证金,并办理竞买手续后,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交易中心负责接收并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交易中心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及与转让方签署《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拒绝签署,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重新组织实施竞价。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内容。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在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后,可重新组织实施竞价。

如重新组织实施竞价,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重新竞价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并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第十四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应价时段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交易中心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五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竞买文件,并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有效加密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作出的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网络竞价禁止情形和中止、终结

 

    第十九条  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方在《竞价方案》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

(二)转让方无故不推进网络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

(三)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竞买人扰乱竞价现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六)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网络竞价:

(一)网络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交易中心网络中心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交易中心通知各竞买人,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和保证金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六)其他经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五章 免 责

 

第二十三条  竞价活动的竞价标的按现状处置,竞买人可以在竞价前依约查阅竞价标的相关资料,也可到竞价标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审鉴,对标的现状有充分了解之后方好参加竞买。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则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交易中心网站所展示的竞价标的信息仅供参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和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对自己的竞价注册账户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交易中心竞价网络或服务器的用户,在该网络或服务器上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是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竞买人如因此造成交易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交易中心有权在竞价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偿还部分,交易中心有权继续追偿。

第二十六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买人未及时关注转让方或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二)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三)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因竞价活动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由交易中心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