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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知识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该知识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知识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而取消该知识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止、终结知识产权交易;利益相关方未提出申请或有权机关未通知,但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知识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交易中心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他方存在以下情形,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知识产权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知识产权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知识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七)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利益相关方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利益相关方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就中止申请的提出和协调处理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符合本细则的服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交易中心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中心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利益方对交易中心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止期间,交易中心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交易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知识产权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终结申请,由交易中心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知识产权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知识产权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经确认阻碍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直接作出终结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经纪机构提交终结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终结申请。

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终结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交易中心决定终结知识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有关利益方未提出异议的,交易中心书面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对直接终结交易申请表示异议的,交易中心可以先中止交易,在中止期间对该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因利益相关方违规造成知识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向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利益相关方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经纪会员在委托人存有本细则中止或终结情形而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劝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