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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理其它类型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经纪会员的名单。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知识产权转让申请及知识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知识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方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资料、,以及有效内部决策文件。

(二)经办人、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书或代理协议等。

(三)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方,应提供其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等。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转让申请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交易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对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知识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知识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九条  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接收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知识产权转让方案,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的承诺事项、知识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与知识产权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知识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知识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知识产权标的、受托经纪会员的名称;

(二)知识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

(三)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标的转让底价(以下称挂牌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交易条件。

以上交易条件一经公告,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知识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

(二)管理层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知识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知识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发生重大的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事项、诉讼事项、经营损益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披露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设置与交纳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