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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中心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结算交易资金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的约定向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相应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中心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第五条 《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转让价款的30%)。

第六条 《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中心的结算账户,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或移交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或移交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中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中心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心的收费标准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五) 中心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本细则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