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quity Trading
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15楼
  • 项目编号2001401
  • 发布时间2020-07-09
  • 结束时间2020-07-22
  • 项目性质国有
  • 所属地区莞城区
  • 标的额度详见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 标的类型租赁权
  • 项目种类国有资产
  • 发布负责人中心编辑
  • 验证负责人中心管理员
  • 项目热度2920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


住所

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写字楼15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邓锐钊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86.7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成立日期

/

营业期限

/


监管机构

(部门)

东莞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局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举办单位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内部决策

文件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会议纪要》(202062日、202078日)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项目编号

2001401


标的名称

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15


资产地理位置

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15


标的证载

登记用途

非住宅(写字楼)


资产权属情况

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233085号)

出租用途

办公


出租面积

846.5平方米

使用现状

空置


租赁期限

20211231日止

免租期限

2个月


租金底价

25/平方米/

项目公告次数

1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租金无递增。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2个月起始租金金额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目前租赁期限至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租赁条件

第一条  租赁物业和用途

1. 出租方(下称“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15楼整层(不含1个出租方自用储物室约为18.5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下称“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846.5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物业内的办公用品和设备(详见附件。)

2.租赁物情况: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写字楼建筑面积共:865平方米,其中出租面积为846.5平方米(不含1个出租方自用储物室约为18.5平方米)。

3.租赁用途:办公

4.乙方确认,乙方应承诺在申请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进行了实地考察,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现状、产权现状、法律现状等),同意依照本项目披露的信息按现状承租该租赁物,即使面积出现误差,租金标准亦不作调整。

5.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于办公以外之任何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以及变更使用业态。

6. 乙方在该物业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许可证的规定或国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晰,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产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

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使用,不得拒收乙方按规定所交的房租。

3)甲方如需出卖该物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租赁经营期间自行办理执照,税务登记。乙方自行负责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如需甲方配合提供办证材料的,甲方应在被法律许可前提下全力配合提供。

2)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按照消防的最低要求自购有效灭火器,承担防火、安全责任。

3)乙方应保证租赁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和设备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或办公用品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为行使权利需要进入该物业视察的,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5)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交清应交费用,结清手续,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和设备交还甲方并保持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和设备的完好状态(除正常自然损耗或折旧之外),甲方物业符合上述状况的(非人为损坏除外)情况下,应在交钥匙时退回租赁保证金给乙方。如果乙方未依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交还该物业,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物业,甲方有权自行打开门锁,将该物业内的一切动产或财物搬离该物业,该物业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无论乙方是否拖欠费用,甲方有权对搬离后的乙方动产或财物行使留置权,宽限期为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若乙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欠款并办理领取手续的,则乙方确认抛弃租赁物内所有动产或财物。甲方有权对留置的动产或财物进行变卖或拍卖,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及动产或财物搬迁与保管的费用;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仍可向乙方追偿;有剩余的,甲方同意返还给乙方。甲方采取上述强制搬迁方法对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放弃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

6)乙方逾期交还物业,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物业或甲方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该物业。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面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8)乙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租赁物业,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如乙方发生劳资纠纷以致可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租赁期间,乙方员工及到访人员的财物和人身安全均由乙方和该人员自己承担安全保管、保护责任,如发生财物毁损、盗失和人身伤害、意外等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三条   装修

1. 乙方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和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乙方装修前应通过消防、环保等各行政部门审核,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通过物业管理处阻止施工,如乙方强制施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依法需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获得批准。乙方需确保装修后的消防、环保、生产安全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广东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规定,否则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相关消防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

2. 乙方如需改变租赁合同项下物业的内部结构以及装修或添置对该物业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物业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3. 乙方或其施工人员在该租赁物业内进行施工,必须保障乙方雇员、施工工人及其它人士人身安全,如乙方或其施工团队造成任何损坏或损伤而引致赔偿责任的,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在守约方通知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履行或未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回该物业。乙方应于解除合同后10日内返还物业给甲方,同时乙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承担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物业结构,或损坏物业,且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物业、附属设施或办公用品和设备严重损坏的。

3)擅自改变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6)乙方中断、停止或威胁中断、停止其业务。

7)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8)乙方拖欠员工工资达30天(公司与员工约定支付工资日期的除外)。

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于10日内迁离并交回该物业。甲方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租赁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物业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物业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3.甲方根据租赁合同,要求或收取逾期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租赁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物业的权利)。

4.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租赁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

5.因政府征用、拆迁、主管单位审批(审计)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争议的解决、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履行解除,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向上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事项

详见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样本。承租方应无条件按该合同格式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不得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交易保证金金额

42325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42325 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转为租赁保证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中心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中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告起止日期

202079日至2020722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自动终结。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按意向承租方报价和出租底价孰高原则确定租金直接签约。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现场举牌竞价


竞价方案

竞价增幅:1/平方米/月(允许以1元的整数倍报价)


承租须知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承租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租赁条件和租金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出租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提供补充资料。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彭先生、梁小姐、胡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769-22117768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dgcq0769@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C123

交易机构网址

www.dgcq.com

四、提示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租赁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