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出租信息公告
(莞产交公告第16019号)
受委托,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以下产权出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请有意者在挂牌期间到我中心办理承租登记手续。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及出租条件
(一)项目编号:1601901号
出租标的名称:位于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3道跨线桥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K44+349、K49+050及K53+310跨线桥两侧特定位置)
租赁期限:5年
免租期:3个月
挂牌价格:240万元
保证金:48万元
履约保证金:24万元
出租用途:广告牌设置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否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否
出租条件:
1. 承租方除支付租赁价款外,还必须另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24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及道路设施修复保证金、广告牌设施及画面维护保证金、建设工程监理保证金、广告牌安全检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等);该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随同租赁价款按《莞深高速公路跨线桥两侧位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一并支付至《莞深高速公路跨线桥两侧位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定账户,出租方收款后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2. 承租方按约定付清第一期租赁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广租赁位置的移交手续,其中跨线桥K44+349、K53+310目前已建有广告牌设施,承租方须以料代工形式对现有广告牌设施进行拆除,并原址重建新的广告牌设施用于经营。拆除现有广告牌设施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3. 出租方给予承租方3个月(从广告点位应当移交后的次日起计)的免租期办理行政许可及建设施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致使办理行政许可及建设施工期完毕超出3个月的,承租方均不得要求延长免租期和使用期限,双方也不追究对方责任。
4. 在承租方取得租赁标的后,仅可以使用于投资架设相关设施、安装广告牌,并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投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广告发布行政许可后,开展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 承租方应在《莞深高速公路跨线桥两侧位置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时间内,按照《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的通知》(粤公路函【2013】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租方作为申报主体向省公路管理局申办行政许可手续,出租方适当予以配合与协助,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未于约定时间内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 其他条件详见《莞深高速公路跨线桥两侧位置租赁合同》(样本)相关条款规定。
(二)项目编号:1601902号
出租标的名称:莞深高速公路7个收费站雨棚顶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莞龙、上屯、石大、大朗、迎宾、田心、林村收费站)
租赁期限:6年
免租期:3个月
挂牌价格:504万元
保证金:100万元
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出租用途:广告牌设置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否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否
出租条件:
1. 承租方除支付租赁价款外,还必须另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及道路设施修复保证金、广告牌设施及画面维护保证金、建设工程监理保证金、广告牌安全检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等);该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随同租赁价款按《莞深高速公路收费站雨棚顶位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一并支付至《莞深高速公路收费站雨棚顶位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定账户,出租方收款后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2. 在承租方取得租赁标的后,仅可以使用于投资架设相关设施、安装广告牌,并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投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广告发布行政许可后,开展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3. 承租方应在《莞深高速公路收费站雨棚顶位置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时间内,按照《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公路收费站区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通知》(粤公路函【2013】9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租方作为申报主体向省公路管理局申办行政许可手续,出租方适当予以配合与协助,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未于约定时间内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 其他条件详见《莞深高速公路收费站雨棚顶位置租赁合同》(样本)相关条款规定。
(三)项目编号:1601903号
出租标的名称:位于莞深高速公路沿线共7个户外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自编号分别为15、16、17、18、19、20、22)
租赁期限:5年
免租期:30天
挂牌价格:639万元
保证金:125万元
履约保证金:35万元
出租用途:广告牌设置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否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否
出租条件:
1. 承租方除支付租赁价款外,还必须另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3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及道路设施修复保证金、广告牌设施及画面维护保证金、建设工程监理保证金、广告牌安全检测保证金及电费押金等);该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随同租赁价款按《莞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一并支付至《莞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定账户,出租方收款后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2. 在承租方取得租赁标的后,仅可以使用于投资架设相关设施、安装广告牌,并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投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广告发布行政许可后,开展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3. 承租方应在《莞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时间内,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租方作为申报主体向省公路管理局申办行政许可手续,出租方适当予以配合与协助,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未于约定时间内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 其他条件详见《莞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样本)相关条款规定。
二、出租标的评估情况
(一)评估机构:东莞市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评估报告书编号:德衡评字[2015]第23002号、德衡评字[2016]第23002号
(三)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8月10日
(四)出租标的对应评估值:1601901号标的240万元、1601902号标的504万元、1601903号标的639万元。
三、交易内容
(一)保证金的交纳: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东莞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保证金账户缴纳出租标的相应的保证金(1601901号标的48万元、1601902号标的100万元、1601903号标的12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
(二)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1. 如挂牌期满后意向承租方未能通过承租方资格审核,则全额无息原路返还保证金。
2. 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三)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在成交之日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第一期租金,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四)保证金的划转:承租方的保证金转为租金后,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乙方在甲方要求办理承租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划转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五)注意事项:
1. 本项目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得由意向承租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
2.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东莞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意向承租申请书》及其以下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携原件供核对,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1)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内部决议原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时提供);
(7)出租方及东莞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挂牌起止日期: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22日。
(八)交易方式的选定
1.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2.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将按挂牌价为成交价由出租方和该合格意向承租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3.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选择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和成交价。
(九)承租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范围包括广告经营;
2.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十)其他情况说明:
1. 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
2. 租金支付方式:分期付款(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支付额均为总成交价的30%,第四期支付额为总成交价的10%。第一期租金,从成交之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期租金,从第一期租金应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不超过365天内一次性支付;第三期租金,从第二期租金应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不超过365天内一次性支付;第四期租金人民币,从第三期租金应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不超过365天内一次性支付;)
3. 风险责任、出租条件和瑕疵披露等其他信息详见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样本)。
4. 意向承租方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样本),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其同意该合同的约定,成交后应即与出租方签订该合同。
(十一)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详见《产权出租信息披露表》。
四、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园科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103951.6992万元
五、出租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内部决策情况:《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班子会议纪要》[2016]46号
监管机构(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备单位名称: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备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莞深高速公路户外T型、收费站雨棚顶及跨线桥广告点位使用权出租项目的核备意见》
六、保证金账户
户 名: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 号:310180190010000516
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莞城旗峰路分理处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69-22117768 彭先生
联系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写字楼15楼
网 址:www.dgcq.com
微信公众号:dgcq0769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11月9日
经公开竞投,莞深高速公路广告点位出租项目成交详情如下,现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交易合同,特予以公示。
标的代号 |
标的名称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挂牌价格(万元) |
成交价格(万元) |
1601901 |
位于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3道跨线桥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K44+349、K49+050及K53+310跨线桥两侧特定位置) |
240 |
240 |
240 |
1601902 |
莞深高速公路7个收费站雨棚顶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莞龙、上屯、石大、大朗、迎宾、田心、林村收费站) |
504 |
504 |
553 |
1601903 |
位于莞深高速公路沿线共7个户外广告点位置整体使用权(自编号分别为15、16、17、18、19、20、22) |
639 |
639 |
987 |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